(原版)《碧血剑》:
. 2001年12月,台湾众利书店出版了(原版)《碧血剑》、(原版)《射雕英雄传》(即金庸在五十年代所作的最初版本)。由于未经金庸授权,该书店被拥有金庸在台湾版权的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老板王荣文告上法庭,致使该书店老板被判两年徒刑,后经上诉,改判7个月(臺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二年度上诉字第二二二号
上诉人 即 被告 颜颜云 右上诉人因违反着作权法案件,不服臺湾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诉字第六八六号,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臺湾臺北地方法院检察署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五五四一号。移送併案审理案号: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一四四六八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塬判决撤销。
颜颜云意图销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处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没收。
事实
一、缘武侠小说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所着作之「金庸作品集」语文着作(文字着述。共十四部,包括线装本、精装本、平装本、袖珍本),已自民国八十五年(远流公司),取得在中华民国臺湾地区独家出版发行之权利,由该公司出版发行共叁十六册(包括射鵰英雄传、碧血剑等)。颜颜云係众利书店(址设臺北市南京东路叁段六九巷一五弄四号)负责人,其从旧书摊或私人处等所取得之莫愁书局四十七年叁月出版之「萍踪侠影录」、吉明书局印行之「英雄传」及时时出版社、香港大荣图书文具公司之「碧血剑」,均係未经着作权人查良镛之同意或授权在台湾地区发行之「旧本」盗印版作品,竟意图销售营利,基于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之单一犯意,从八十九年某月间起,利用不知情之不详姓名成年人,在不详地点重新打字、製版、印刷,于九十年十二月间,同时擅自重製与远流公司获得专属授权重製之「射鵰英雄传」、「碧血剑」修订版内容实质相同之「射雕英雄传」六集、「碧血剑」叁集,每集发行一千册,基于贩卖之概括犯意,先后多次以每册新台币(下同)一百五十元之价格售卖交付予不特定之消费顾客,以此方式侵害上开着作财产权。嗣经远流公司发觉,向法务部调查局台北市调查处(下称市调处)提出告诉,由该处向塬审法院声请搜索票,于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在「众利书店」上址查获颜颜云所有擅自重製之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经远流公司代表人王荣文诉由臺湾臺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及市调处移送该管检察署检察官移请塬审併案审理)。所印书籍大部分被收回销毁,只有一小部分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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